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(函)
致:全體會員旅行社
在我國政府尚未發布前往大陸及韓國觀光之旅遊警訊前,如有消費者取消行程,則按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之第二十七條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)辦理。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,但應繳交證照費 用,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方:
一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二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三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四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五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。
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
理事長